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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选拔流程

来源: 时间:2016年08月23日 12:25:00 作者: 点击:

一、专业带头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较宽的相关领域知识面和较突出的专业研究方向,有一定的专业研发能力,并能组织和带领本专业教师进行专业建设。在同行中有较高的认同度,富有创新精神,属学院骨干教师。

3.具备双师素质,并具有相关专业的技术或工程实践经历,近二年内须有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合作研发或指导学生实习等经历,累计不少于四个月。

4.具有副高及以上任职资格,有五年以上教学一线工作经验的专职教师。条件特别优秀者,可破格。

二、专业带头人评选标准

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骨干教师,按下述指标进行认定。

1.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对本专业具有系统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应属本专业建设的领先地位;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积极承担教学工作,能系统讲授两门及以上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效果突出,教学质量评价良好,教学工作量符合学院要求。

2.熟悉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的基本原理、方法,对人才培养模式有较深的研究;具有开展专业建设、开发新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能力;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能提出能力标准或课程标准的修订意见和建议,能对教学培训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在专业建设中充分发挥带头作用,成效显著。

3.具有学术民主、合作共事的作风,以及较强的组织科研、学术活动等综合协调能力;具有指导和带领其他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的经验或经历。

4.近三年内,在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至评选之前至少具备本专业水平的下列条件:

(一)教学改革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建设的专业获得院级及以上品牌、示范或特色专业称号;

(2)主持建设的专业获得省级及以上教改试点专业立项;

(3)主持建设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经组织实施,改革效果具有推广价值;

(4)主持院级精品课程建设,主持或参与省级(排序前两名)、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排序前三名);

(5)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获院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产学研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专著、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一部,且为第一作者或主编;

(2)以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有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及以上,或获得教育部聘任的各种专业学术职务称号;

(3)主持院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并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励,或获得省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参与者排名前三名)、国家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参与者排名前五名)(各级人民政府颁发);

(4)主持横向项目(技术服务经费1万元以上,并由学院财务核准出具证据)一项及以上,产学结合方面业绩突出,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学院的建设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5)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含教育科研)。

三、专业带头人的选拔程序

(一)选拔原则

选拔专业带头人,应坚持德才兼顾、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基本原则。

(二)选拔程序

专业带头人选拔采取个人申请、系部推荐、资格审查、专家审议、任前公示、学院审批的办法进行选拔,聘期三年。

1.每三年评选一次,不评选的年份进行限额增补。评选或增补的时间为每年9月份。由申请人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系部对照聘任条件进行初选,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系部范围内公示3天。三天后将无异议的候选人资料移交教务处进行核实。

2.教务处对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学院专家组评议。

3.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及候选人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学院根据各专业建设情况综合评定,将评定结果向全院公示一周;公示无疑后,提交学院办公会议审批,下发文件、颁发证书。

四、专业带头人考核及管理

1.专业带头人日常业务培养及管理归口教务处。

2.学院对专业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任职期间,每年由教务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及相应的一切待遇。

3.聘期内,如离开本单位,从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各种待遇。

4.聘期内,因公出国一年内者,按正常考核,并享受各种待遇,一年以上者,不保留资格。

5.在任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专业带头人的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2)在科技工作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