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教师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请全体教师遵照执行。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以培养既具有创新精神,又有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
第二条 勤于进取,精于业务。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对本专业的有关知识、理论、研究方法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实践水平,力争成为“双师型”教师。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
第四条 严谨治学,积极提高自身多方面的文化基础知识修养、个人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二章 教学纪律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任何教师不得假借理由、寻找借口,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七条 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报,填写《教师调(代)课申请单》,由分管教学的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八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关闭通信工具,不得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 教师资格
第九条 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课教师须具有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教育规律,掌握授课艺术,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证书。
第十条 首次开课的青年教师须达到以下要求:
1.新任课教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非教学系列人员一般不得承担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由课程所在系(部)申报教务处,由主管院长批准。
2.必须听课20节以上,对于本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实习等教学环节要经过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且取得较好效果。
3.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于开课前写出讲授提纲。
4.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至少写出拟开课程总学时1/2的教案。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规定课时的试讲(试讲一般不少于2次),经评议通过后,经系(部)主任进行授课资格审查认可。
第十一条 教师要有全面扎实的基本功,这是教师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和技能。包括讲、写、态、画、演五个方面。
讲:要求说标准的普通话,语音清晰流畅,语调抑扬顿挫,富有节奏感,语言准确凝炼,生动形象,富有科学性、逻辑性、启发性和教育性。
写:要求板书整体布局合理,位置适宜,整齐美观,大小合适,疏密得当;内容简明扼要,分量适度,没有错别字;字体以楷书为主,给学生起到示范作用。
态:要求衣着整洁素雅,举止端庄,感情真挚,态度诚恳;举止动静相宜;教态从容。
画:要求能准确及时地画出各种图形和图表,笔划简练,形象逼真,比例合适,准确明了。
演:要求示范表演要准确,并能分解;要做到纯熟自如,并能和讲解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四章 各主要教学环节教师职责
第一节 课程教学大纲及教材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必须具备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教学性质、任务、培养计划、教学目标、计划时数、课程结构、专业发展等实际编制、修订,经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选用教材应以课程要求为标准,教材的体系、内容要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对学生具有启发性和操作性。任课教师还应指明与教材相匹配的必读书目、教学辅助书目及教学参考书目。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根据课表和教学进程表,填写《授课计划表》,开学后一周内交系(部)。
第二节 备课、上课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掌握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和课程体系,明确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贯彻启发式教学和因材施教等原则。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
1.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了解学生的基础,明确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认真撰写教案。教案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内容提要;重点、难点;采用的教学方法及手段等。
2.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课件、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确保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
3.对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有统一的教学要求。教师要充分协作和交流,集思广益。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教师应课前五分钟到达教室候课,仪表整洁;讲课时要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板书工整,布局合理;进度适当。
第十八条 开课初始,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地位、性质及教学计划,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要求,及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每次课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课堂讲授应理论联系实际,概念清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指导学生学习,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二十条 教学过程要结合学生基础,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要处理好本课程与已学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问题。
第二十一条 遵照“教学要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社会”的方针,在完成大纲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各学科特点,结合本学科发展动态,在讲授教学基本内容的同时,注意扩展、更新教学内容。
第三节 辅导答疑及作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负有辅导答疑责任。辅导答疑应坚持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知识的应用能力,并通过答疑反馈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形式多样且适量的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际,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便于学生复习巩固。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并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做好相应的文字记载,作为考核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将缺交作业数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以上的学生名单通知系(部)教学管理机构,不准该生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其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对作业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作出适当的处理,以确保教学效果。
第四节 实践教学及论文(设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实验技能的重要环节。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应按照教学要求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检查实验准备情况,以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自己设计和进行实验。对实验学时较多的应独立设课,单独考核,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增、删实验项目、实验内容须经教研室讨论通过,并报系(部)批准。除演示性实验外,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原则上应保证一人一组,切实保证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学生实验技能的总体要求和实验课的教学要求认真设计,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达到的具体要求。教师在上课前,应精心准备,先行演示和检查;学生实验前,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教育,安排和检查实验前的预习,未按要求预习的学生不得做实验;实验中,加强巡视、检查和指导,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及时总结,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条 教研室和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好各类实习教学,严格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作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安全防范工作,妥善安排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切实保证实习效果。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严肃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并作好实习总结。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汇报。
第三十一条 课程设计应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工程观念和设计思想,训练学生使用资料和工具书的能力。
课题选择要达到教学要求,理论与实际结合,可以是工程实践过的或变型的或待开发的。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指导和考核工作。共同问题,须给学生集中讲解。课题要全批全改,给出评语。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最后的教学环节,是教学效果的综合检验,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综合设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训练。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紧密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反映本专业主要内容,并尽可能做到生产与科研相结合,要考虑学生专业基础及实际能力,以保证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一般每人一题,独立完成。若学生人数太多,也可3至5人一题,但每人必须独立完成主要内容,并提交毕业设计文件。
第三十三条 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可以协助指导教师做指导工作。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最后评定,必须经过答辩阶段由答辩委员会评定。答辩委员会按各专业学科方向,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和科研生产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答辩时既要考查学生对课题中关键问题的理解认识,又要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答辩工作由系(部)统一组织。
第五节 考试、考查
第三十四条 考试与考查是考核、评定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教学工作的总结和检查。教师应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尤其是要把握好命题、监考和阅卷三个关键环节。
第三十五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一般应兼顾概念、理论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做到题型合理,难度适宜,期望成绩按正态分布。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卷面要清晰、紧凑、规范。全院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并实施教考分离。
第三十六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测试题的提问,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考题。笔试命题应同时拟出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当,但应避免内容重复和雷同。试卷中基本题、中等难度题和难题比例大致应控制在60:30:10。两套试卷均应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作重修重考。拟制好的试卷由教研室审查、系(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以备统一制卷。
第三十七条 教师必须承担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监考教师应按要求提前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准时分发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及时警示违纪倾向,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明确作出结论,立即向教务处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监考教师在考试活动中应遵守《监考守则》。
第三十八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执行既定的评分标准,保证成绩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教师考评及奖惩
第三十九条 教师考评及奖惩,是评聘职称、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教师的考评与奖惩结果应及时分类、分级存档。
第四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从教学活动实际出发,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切实指出其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以利于个体和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教师应积极配合院、系(部)组织的检查考评工作,实事求是填写各类考核、考评表,作好自我总结和鉴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表彰。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材建设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评出教学奖励等级,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凡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退堂、旷课,监考失职、泄露考题,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时等行为,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等有关文件及时处理,处理意见按严重程度分别交系(部)、教务处存档。
第四十三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六章 教师进修
第四十四条 全体教师享有进修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师均应接受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努力适应学院教学、科研发展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教师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进行在职进修;鼓励中青年教师向“双师型”、多学科型转化。
第四十六条 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要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在安排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和教学水平。
新引进的尚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主动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