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工作,使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及时了解教学一线的工作状况,同时加强教师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做到教学相长,不断完善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此制度。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节数
1.学院党政领导
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学时。
2.各系部领导
各系部主任、副主任以及学工办领导、各系书记、辅导办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教务处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学时。
3.教师
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二、听课的要求
1.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可采取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办法自行选择听课时间、科目和任课教师,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
2.教师间听课应选择本教研室教师或与本专业相关、相近的科目,也可以选择教师中教学方法新颖,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科目。
3.学院教务处向听课人员统一发放听课记录本或听课记录表,并为听课人员提供方便。各系部及广大教师要大力支持此项工作,及时向听课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帮助。
4.教师要在每学期末将听课记录上交至所在系部,以便检查及管理。
三、听课结果的处理
1.各级领导对于听课中发现的问题,要适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及管理部门,属于教学质量问题,反馈到教师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属于管理问题,反馈到有关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和处理。
2.教师间听课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相关系部,同时,听课教师及被听课教师之间也应加强交流,互相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