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课程建设,统一课程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课程标准是进行课程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安排教学内容和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检查、考核教学的重要标准。它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习、课程实训等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与教学安排。它规定了教学目的与任务,各门课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范围,教学体系及内容,以及教学进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等。有完善的课程标准,才能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执行,也为选、编教材提供依据。
2.课程标准应注重本课程和教学环节在专业教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及与其它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内在联系;注重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培训;吸收本专业、本课程的比较成熟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反映本专业、本课程的发展方向;教学内容及份量以必须够用为度。
3.课程标准是开展教学改革和进行课程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应集中反映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最新思想和内容,注意教学内容的优化和体现因材施教,以及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
二、课程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1.各系部、各专业应根据国家教育部、专业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根据专业培养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及本管理规定,对课程标准应及时进行制定、修订和管理。
2.课程标准须由各专业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广泛收集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毕业生用人单位、历届毕业生的意见和建议,对省内外各大建筑企业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认真论证,并在全体任课教师的大力协作下而制定和修订,经教学副院长审查,报教务处核准后执行。各系部执行教学大纲时,在保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当时的培养要求和教学内容的发展变化,有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专业课,要及时反映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和水平,反映本课程所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应具有一定的前沿性。
3.每门课程的课程标准包括理论、实验、上机、随堂课程实训、参观、参考学时及要求等内容。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认识实习、课程实训、工种实训、专门实训等,应当制定相应的课程标准。
4.全院任选课由各承担课程的系部提交课程标准。
5.课程名称要规范,不能随意简写,课程名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编制课程标准必须写明主要内容,不能只列出一、二级标题。课程标准语言要精练、准确,定义要正确,意义要明确,格式要按统一要求写,文字要清晰。
6.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不断地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认真研究和精选教学内容,组织好教学及实践环节。各系部应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课程标准得以贯彻执行。
三、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专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