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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16年08月23日 10:38:0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及调整是高等职业院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行活动之一,必须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三条 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教高【200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各类专业具体情况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组织落实。

第四条 新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需进行制订,经批准才能使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已批准使用,但需作个别更改的称为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已批准使用,但需作较大改动的称为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修订后经批准才能使用。

第五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因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院审批后,作为学院文件发至各系(部)和有关部门;

2.各系(部)应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本系(部)各专业,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按照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各系(部)应对本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各系(部)教学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由系(部)主任审定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审查,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报学院院长审批,经院长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院法定文件生效执行。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构成与时间安排

1.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1)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2)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3)修业年限;

(4)课程设置:主干学科、主要课程;

(5)教学进程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6)必要的说明。

2.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3.三年制专业课内总学时一般以1600―1800学时为宜;两年制专业课内总学时一般以1200―1600学时为宜。

4.三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30%。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 经院长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组织和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系(部)和教学部门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协调并落实。任何系(部),任何人员都不得推诿或擅自更改。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部门在教务处主持下协调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九条 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在确定了下一学年的招生计划后的两周内,由专业所在系(部)确定招生专业是否使用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经系(部)主任确认签字。如果系(部)主任认为现行人才培养方案已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则由系(部)提出修订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程序进行修订。

2.教务处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第十周(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届时发出通知)发出下学期的教学任务通知书。教学任务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承当教学任务部门,一份留教务处备查。

3.承当教学任务的有关部门,在接到教学任务通知书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任课教师。任务落实后,通知任课教师。将填写好的任务通知书经部门领导签字,于第十三周返回一份给教务处备案,承当教学任务的有关部门自己要留底一份。

4.承当教学任务的有关部门,要督促承当教学任务的教师熟悉课程课程设计,认真做好教学准备,按课程设计的要求填写教学日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与修订

第十条 严格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并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须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或局部调整,则要经过认真论证,提出充分依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1.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在现行人才培养计划中,需要新设课程、取消课程、变动授课学时以及增加、取消或变动实践环节的学时等情况。

2.各专业需对人才培养方案做局部调整时,应在前一学期的第七周前,由系(部)主任提出,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附背景材料或说明,系(部)主任确认签名,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3.如果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部分按学分累计超过25%,原则上不能再调整。调整部分按学分累计超过25%的,需按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1.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是指:(1)在第九条第1款中,由专业所在部门提出的“现行教学计划已不能满足社会的人才需求”的;(2)人才培养方案在使用时,调整部分按学分累计超过25%的;(3)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提出修订的。

2.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相同。

第十三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与本规范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