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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时间:2016年08月23日 10:41:00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照专业或课程设置组成的教学工作组织。它根据教学要求,组织与管理所属课程的教学工作,是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要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具有广泛联系和组织院系教师及其他教学工作人员进行教学改革与科研的优势,为充分发挥它在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方面的作用,促进院系重视和加强教研室的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研室是学院组织管理教学、科研和师资培养工作的基层组织,是由担任一门或几门学科相近课程的教师组成的教学、研究管理单位。教研室归属系(部)领导。

第三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在系(部)的领导下,根据学院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具体执行学院教学计划,组织课程建设,抓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本学科的学术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的业务学习和业务进修,搞好师资队伍建设;在教学过程中管教管导,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培养高质量的人才。

第四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兼职和外聘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上原则归口教研室管理。

第五条 学院及其职能部门和系(部)要高度重视教研室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教研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教研室一般由5位以上同一学科或课程相近的教师组成,原则上要有高级技术职称1-2人,中级技术职称2-3人。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2-4个教研室。

第七条 设立教研室应当按下列顺序考虑:

(一)按专业设立;

(二)按专业方向设立;

(三)按课程组设立;

(四)按一门课程设立。

公共基础课一般应按课程设置教研室。

第八条 拟设置教研室,由系(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拟设置教研室所开设的课程及拟设置教研室中教学人员构成情况(含年龄、职称、学历结构等)。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学校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第九条 教研室设主任 1 人。教研室主任在系(部)的领导下,全面主持教研室的工作,对系(部)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教研室的任务

第十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学院和系(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按教学常规组织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

(一)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本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教师资源,组织落实好教学任务;领导教师拟定和实施大纲,制订教学进度计划,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及辅助性教学资料。

(二)抓好本教研室所开课的讲授、课堂讨论、辅导、实验、实践教学、作业批改、考核等教学环节,以及相互听课、观摩研讨、教学检查、考核、教学总结等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按照院、系(部)关于课程建设与课堂评估的要求,对本教研室所属课程统筹考虑,制定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各门课程建设计划,落实课程建设任务,实现课程建设目标。

(四)按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严格平时考核和期中教学检查,抓好课程期末考试;积极进行试题(卷)库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考试制度。

(五)在系(部)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学生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六)对新分配或新调入的不具备中级职称的教师,对开新课、新开课的教师,教研室应当组织试讲,并认真审查、评议。未试讲者不能上课,试讲不合格不能上课。

(七)学期结束后,教研室根据上课记录统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开展教研、教改、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一)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上报本教研室的教学研究、学术研究计划,落实研究课题。在调动个人教研、科研积极性的基础上,注意激励和发挥本室集体力量,抓好本学科的重点研究项目,着眼提高本室总体的教学科研学术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积极开展教研、科研学术活动,组织本室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开展教学、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帮助教师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不断提高教育思想水平。并对学生的科研活动进行指导。

(三)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实验,根据学院教学改革发展的要求,组织教师研究、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包括教学内容的取舍、拓展,方法的改革,手段的更新等,定期开展观摩教学,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组织教师业务学习和业务进修,搞好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认真组织教师政治学习,了解时事政策;定期召开教研活动,加强教师职业责任感,激励教师教管导、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弘扬奉献精神,为人师表。

(二)根据学科发展、课程建设和教学岗位的需要,在引进教师的同时,有计划、针对性地制订并认真落实师资培养规划,既要着手于教师个体素质的提高,同时更要从总体结构上着眼于学科梯队建设,培养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逐步建设起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三)抓好集体备课,凡属于课程教学或教材内容中的新问题、新疑点,课程教师认为有必要集体商讨,则应组织集体备课。

(三)注重抓好青年教师的培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挥发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要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外出学习提高,鼓励他们攻读高一级学位;要给青年教师压教学、科研的担子,大胆放手,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全面关心、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教研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会议制度

(1)按照院、系(部)安排,坚持每月两次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其中每个学期集体备课不少于3次,研究教学改革不少于2次,同时教学评议或经验交流不少于1次。

(2)每个学期的期初、期中、期末各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布置、检查、总结本教研室的工作。

(二)听课制度

(1)每个学期组织公开课或观摩教学1至2次,全室教师都要参加并进行评议。

(2)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完本教研室教师的课。

(3)每个教师每个学期必须听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其他任课教师的课4人次以上(公开课或观摩教学除外),其中,新分配来、工作不满 2 年的教师每学期听课8次以上(公开课或观摩教学除外)。

(三)检查考核制度

(1)开学前,教研室主任要按照教学工作常规,检查开课准备工作情况,认真安排好本室教学活动并做出计划。

(2)期中要检查教学进度完成的情况及教与学的情况,对每个教师履行教书育人的情况进行考察和考核,对每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估中反馈的教学信息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计划和总结汇报制度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制订好教学工作计划。

(2)每学期末最后一周内,要组织本室教师进行教学工作小结,并以书面形式向系(部)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在教研室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本教研室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在教学、科研上的作用,把教研室建设成为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积极奉献的坚强集体。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集体工作,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有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教学效果优良,科研水平较高;

(四)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在教师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系(部)办公会研究决定,系(部)主任提出聘任申请,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并报学校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教研室主任的任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享有以下职权:

(一)作为系(部)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参与系(部)重要问题的决策;

(二)参与研究本教研室教师的引进和培养,拟定本教研室建设规划和教师培养计划、方案;

(三)就教师的调进、调出、评优、奖惩、晋升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决定教学组负责人,提出课程建设负责人人选;

(五)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任课教师,确定主讲教师;

(六)在征求课程负责人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选用课程教材,提出编写教材的建议和方案;

(七)提出本室所属学科的建设规划和课题研究计划;

(八)系(部)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在系(部)的领导下,组织全体教师完成本条例第三章制定的教研室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在系(部)的领导下,组织全体教师完成本条例第三章制定的教研室各项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院所有教研室和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教研室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