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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6年08月23日 10:49:00 作者: 点击:

为加强学院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对教学全过程中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适用范围为校内、校外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兼课教师及教学辅助、教学管理人员。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

1.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及管理过程中,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损坏教学仪器,伤及人身安全等产生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不同,分为教学差错、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三种。

3.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材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级别

(一)教学差错

教师和一切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1.教师授课内容有三分之一以下未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或有三分之一以下内容未按教学大纲讲授,或未按课程教学进度授课,擅自提前结课低于4学时;

2.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课堂十分钟以下;

3.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上课学生在教室等候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4.教师因本人身体状况、家庭突发事件等原因未请假缺课;

5.一学期内学生考勤表有1次以上、4次以下不填写,或填写不认真;

6. 因教师没有及时上报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课两周内未得到教材;

7.授课时间、地点随意变动,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8.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

9.教师上课不带教案、教材、讲稿、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或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

10.任课教师未按时上交课程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等教学资料;

11.教师酗酒后上课或上课衣冠不整;

12.实践教学管理人员没有提前做好实践教学仪器、材料准备,或上课管理人员没及时开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13.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请人代管课堂4学时及以下;

14.教师在上课或监考时接听、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15.实践教学设备、仪器出现故障,没有及时保修,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16.教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延误试卷印刷;

17.命题教师采用两年内已使用过的相同试卷或雷同试卷;

18.主、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下;

19.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或监考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20.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考试地点,造成考试秩序混乱;

21.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送成绩;

22.教师漏报或错报学生成绩;

23.因工作失误,造成考卷模糊不清、缺页缺数,影响考试;

24.因排课失误或调课通知不及时,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到课,在接报后得到及时处理;

25.无故不按时提交教学归档材料或教学管理相关信息,影响正常教学管理;

26.教学事故上报、处理不及时;

27.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对教学产生影响的。

28.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且不能认定为教学事故或者严重教学事故的。

(二)教学事故

教师和一切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中,从事与所讲授课程无关的活动,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2.教师侮辱、贬损学生,造成严重影响;

3.教师授课内容有三分之一以上未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内容未按教学大纲授课,或未按课程教学进度授课,擅自提前结课超过4学时(含4学时);

4.无故缺课、停课不满4节,随意调课、增课、减课4节以上(含4节);

5.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课堂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6.一学期内学生考勤表有4次及以上不填写或填写不认真;

7.实践教学中,因实践指导教师的工作失误或擅离职守,导致造成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下或造成学生受伤;

8.主、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或因迟到、早退、中途离场造成不良后果;

9.试题出现较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0.命题不负责任,造成超过2/3以上学生在不到一半考试时间交卷;

11.全学期不布置作业,对学生的作业不收、不查、不阅、不记;

12.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试卷丢失或不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

13.因个人原因或阅卷教师、管理人员试卷管理不善,造成试卷丢失;

14.因工作失误造成课程漏排、错排;

15.因排课失误或调课通知不及时,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到课,导致该节课无法进行;

16.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心差造成学生成绩丢失;

17.漏订、错订教材或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造成影响;

18.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或教学安排;

19.校外实习中因管理不严,影响学院声誉和厂校关系的指导教师;

20.采购伪劣教学用品,造成较重后果。

(三)严重教学事故

教师和一切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对学生实施体罚,经三级以上医院鉴定,对学生造成严重人身伤害;

2.教师无故缺课、停课4节以上(含4节);

3.实训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者;

4.指导校外实习、社会实践时不负责任造成学院声誉受到严重损害者;

5.试卷在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命题的教师泄漏考试内容;

6.试题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7.监考人员在考场包庇、纵容作弊行为,或协助学生作弊;

8.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9.全国全省有关课程统一考试时,监考人员不按时到位,不遵守监考守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10.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出售复习资料;

11. 随意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

12. 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改动学生考试、考查成绩;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

14.采购伪劣教学用品,造成严重后果;

15. 教学事故当事人有意隐瞒或对事故调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态度恶劣、拒不检讨错误无理取闹者。

四、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差错、事故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为教务处处长、督导室主任以及各系部主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教务处、督导组、各系部、教师、学生都有权向教务处举报教学事故及疑似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实行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责任部门要及时、客观地向教务处报告事故的情况。有意隐瞒或拖延不报教学事故的部门领导或教学检查人员,后经查实列为事故责任人,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四)对下属部门管理不善或管理不力,以及主管领导玩忽职守造成的教学事故,列为部门教学事故,根据情况,除直接责任人列为事故责任人外,教学事故责任部门领导也要列为连带事故责任人。

(五)院领导、教务处、督导组、系部检查发现的教学事故或得到的教学事故信息,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调查核实后做出教学事故处理级别的认定。

(六)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对于出现教学差错者,给予系(部)内通报批评,并扣发10课时教学津贴,取消当学年教学质量奖评选资格。一学期内累计出现3次教学差错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2.对于出现教学事故者,全院通报批评,扣发20课时教学津贴,取消当学年所有评优资格及各类荣誉推荐资格。当年不能申报职称评定,同一年度出现教学事故当年不能聘任。一学期内累计出现2次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3.对于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全院通报批评,扣发40课时教学津贴,取消二学年所有评优资格及各类荣誉推荐资格,不能申报职称评定,同一年度出现教学事故当年不能聘任.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4.对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将加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5.对于有意隐瞒或者包庇出现的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学年评优资格及各类荣誉推荐资格。

6.如发生争议,由学院教学工作差错、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认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教务处